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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如何规范主管部门回应疑问

  新华社北京41日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41日正式施行。
  记者采访了教育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关于名校办民校问题,教育部部长周济说,这是广大人民群众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创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我们应支持民办教育多种形式的共同发展。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如何规范好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将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上各种优质办学活力、办学理念结合起来,创造新型民办学校,我想在现阶段还是允许探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许可的范围内依法办事,在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的框架之内积极探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
  公办学校是否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说,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就可以办民办学校,所以不禁止公办学校办民办学校。
  “合理回报”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界争论的焦点。实施条例是否回避了这个敏感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司司长史敏说,条例规定了4个原则。第一,出资人可以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第二,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用于教学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费比例低,并且办学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第三,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之前,要向社会公布其办学水平和财务状况。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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