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教育动态 | 民校纵览 | 佳作赏析 | 专家观点 | 招生信息 |留言板 | 联系信箱

 

李岚清论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对这项事业采取积极鼓励、人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民办教育正处在发展阶段,在办学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国务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条例》,各地要在鼓励和支持发展民办教育的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民办教育自身也要扬长避短,办社会所需,补国家办学之所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类民办学校都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收费标准不能脱离我国的现实水平,不能以盈利创收为目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国家鼓励国外境外人士和法人团体来我国捐资助学,欢迎按照我国有关法规合作办学。境外和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一般不宜举办独资学校,特殊情况可个案处理。
  ——李岚清《李岚清同志立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1994617日)
  我们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这样做,不但能加快我国教育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环境,更好地适应二十一世纪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对人才的需求,也可以在推迟就业、减缓就业压力、拉动消费需求、克服当前因消费疲软而影响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应当认真把它办好。
  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举办少量民办公助和民办的小学、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但不搞“一校两制”。
  各级政府要改变教育是福利事业,教育投资是“非生产性投资”的观念。要看到,教育能带动很多产业发展。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教育事业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投资教育,既有社会效益,也有经济效益。
  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政府、学校、个人和社会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的投入责任,拓宽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增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力。还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教育投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
  ——李岚清《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99615日)
  义务教育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继续调整教育结构,逐步形成初等、中等、高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以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
  ——李岚清《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法律保障——在学习、贯彻实议〈教育法〉座谈会上的讲话》(1995325日)

 

<< 返回


800X600  IE4.0 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