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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为民办学校立"规矩"

济宁市教育局 李华亮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山东省济宁市按照“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原则,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立下了四条“规矩”。
  第一,禁止集资建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政策,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好建校和办学资金。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措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对集资建校引发不良后果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责任。
  第二,严格审核、审批。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善审核审批制度,对申办人、申办条件、资金来源等进行严格审查。
  对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资金来源没有保障,靠收取建校基金办学的,不予审批。对违法违规集资建校,抽逃资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终止招生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严格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民办学校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一律要报送当地教育机关备案。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除报送至主管机关外,需同时报送至市教育局审查备案。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晰、明白,一经核定,不得随意改动。
  对不负责任导致虚假违规简章和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严格学校名称使用。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字样。未经济宁市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直接冠以“济宁”字样。
  规定要求各学校对照这些条文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整改。更改学校名称时,应按照学校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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