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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研讨会在上海召开

    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同主办、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承办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研讨会于2001年11月13-15日在上海召开,并于今天上午举行开幕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鏐,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柳斌、陶西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正昌,上海市副市长周慕尧,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张伟江,以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和教育部有关司局领导,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和教育部门代表,民办教育研究者,香港大学及香港教育学院专家约70人出席此次会议。

    会议由朱开轩主任主持。朱开轩主任首先对本届人大的立法工作作了回顾,并对明年人大的立法任务作了展望。他指出,民办教育立法是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此法早日出台,人大准备在今年年底前召开全委会,并争取将该法案列入明年常委会的审议计划。朱开轩主任委员对出席会议的各位代表表示感谢,并预祝会议取得成功。

    之后,胡正昌副主任代表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教育部表示感谢,并对各与会代表表示欢迎。他指出,与兄弟省市相比,上海的民办教育量比较小,步子也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上海市注重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另一方面也表明目前对一些问题还看不清楚。为此,上海很关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以便能在全国性法律的指导下,推动地方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时,胡正昌副主任希望有关立法能给地方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留有余地。

    《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小组组长汪家鏐副主任委员对草案中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简要介绍。

第一,关于法律名称。之所以确定这部法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了体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宗旨。同时,作为教育法的重要配套法律,"促进法"只需针对民办教育共同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对一些不够成熟的问题,也不必给予规定,而是留有余地,逐步由地方性法规去规范。

第二,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鉴于当前我国民办教育的举办者、资金来源、服务对象和办学形式出现多元的状况,《促进法》对调整范围作了三点规定:(1)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也就是说,作为"国家机构"组成部门的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2)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是社会资金,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3)民办学校的服务主体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自身职工举办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界定。《促进法》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是因为《促进法》是作为《教育法》的配套法,但是公益性原则与获得合理回报并不矛盾。《促进法》允许举办者从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至于回报多少为宜,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办法。

第四,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归属。产权明晰是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的财产与投入学校的财产相分离,举办者不得将学校财产担保、抵押,不得从事与教育无关的活动。学校解散清算资产时,则需对校产进行区分。(1)政府投入的资产,属政府所有;(2)社会投入属于公益性捐赠性质的,产权归学校;(3)举办者投入所形成的校产归举办者所有;(4)增值部分形成的校产,其中国家允许举办者取得的合理回报部分所形成的校产,归举办者所有,其余归社会所有。

第五,关于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政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有审批、审计、评估和督导的权利。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加大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力度。此外,民办教育机构在确定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法人的确定、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教师选聘、工资待遇、教学课程的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的改革、收费标准的制定等方面拥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关于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可采取资助,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减免税收,给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一定经费补足,土地优惠和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等方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最后,朱开轩主任对今天下午开始的小组讨论提出三点希望:第一,希望各地代表能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对本地和本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并在讨论中做充分的反映。第二,希望会议充分体现研讨和沟通的精神,地区代表间、地区代表和人大及教育部同志间,都可以友好地争论。第三,为了通过此次研讨,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希望各位代表认真学习汪家鏐副主任委员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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