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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成员分歧较大 民办教育促进法暂不表决

    由于立法人员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中关于民办学校能否“营利”等关键问题意见不一,拟提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议表决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不交付表决。

  对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改为不交付表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虽有先例,但尚属少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今天向正在进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这部法律草案处理意见的汇报。汇报说,立法人员分组审议中,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一时难以提出修改方案,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不交付表决”。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由于中国公办教育资源不能满足大众的需要,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民办教育在中国方兴未艾,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尚未最终确定,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各方共同的愿望。

  然而,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从第一次审议开始就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是私人办学能否“营利”、民办学校的资产归属、民办学校能否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民工学校”的前途等。

  草案在一次审议稿中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经过两次审议后,在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审议稿改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历以宁说,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我们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教育的性质,教育应是非营利性的。另一个概念是办学结果,办学结果有了结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如果精打细算,创收开源,会有营利的结果,但不能把它的性质和经营结果混为一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俊亮建议将这个草案提出的“适当的补偿”提法恢复到以前的“合理回报”。

  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人们把钱存在银行里,银行尚且要付利息,即使是国家向出资人借钱办学校,也要支付利息。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办学,规定给予合理回报是说的过去的”。

  对于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多数委员认为此项规定过于苛刻。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按照草案规定,剩余财产不能按照出资人在学校资产中占有多少产权,退还他应得的部分,而全部充公了。这个规定把现在的投资办学当成了捐资办学,不利于调动出资人的积极性。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法律草案分歧较大,委员长会议决定,这个法律草案不提请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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