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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师可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学生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车、船、机票优待票价

●民办学校贫困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

为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赋予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同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大力扶持。

据介绍,该意见中省政府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税收和使用土地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师可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居住在外地的民办学校学生寒暑假探亲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车、船、机票优待票价;民办学校贫困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积极鼓励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力支持举办民办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少量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可以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多样的办学形式。通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思想、管理经验、师资、教材和资金,建设一批国际化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企业办学、新办学校可以进行转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的公办学校,经省教育及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吸引社会资金,与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民办学校实行股份制合作办学,使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有序扩张。各级政府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校产,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鼓励民办学校在全国招生,支持民办学校到外省联合招生和设立招生点。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同意,可以和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本科层次的网络教育。通过改革教育内容和考试方法提高学历文凭考试和自学考试的通过率,鼓励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颁发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两种证书。对于拿不到国家学历证书的学生,可以由学校颁发写实性的学历证明。

此外,我省还在其他相关政策上对民办教育予以扶持。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并要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省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信誉记载制度;改变过去由物价部门审批学费制度,对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坚决制止对民办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最让民办学校吃定心丸的规定是,民办学校在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后,在保证良性运转的前提下,投资者和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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