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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起草、审议达4年之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今天终于正式出台。 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十章68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设立、学校的组织与活动、教师与受教育者、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扶持与奖励、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据了解,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该法。该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可以接受捐赠;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该法还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内部管理、教师聘任与培训、资产与财务管理、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教育报》2002年12月2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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